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若违反中国法律,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上,都对其责任追究做出了有别于普通外国人的规定。
6月10日晚间,一女士在微博发文称,自己驾车在北京三元东桥被疑似美国使馆的车辆剐蹭。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强行离开。该女士自称报警后,警察回应说对方有外交豁免权。12日,美国驻华大使馆表示,事件正在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那么,外国驻华领事馆工作人员在华发生交通事故类民事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是比照中国公民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还是走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部门法都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需要同等遵守中国法律。但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若违反中国法律,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上,都对其责任追究做出了有别于普通外国人的特殊化规定。
1964年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了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之继承诉讼、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诉讼等三类诉讼,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我国于1979年7月3日申请加入该《公约》,于同年8月1日生效。随后,我国根据《公约》精神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绝对豁免和民事、行政管辖一般豁免。除继承和公务以外的商务诉讼,外交代表不受中国法院管辖,其人身和财产不受强制。
当前,我国建立起了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外交司法豁免法律体系。这种外交司法豁免是对所有缔约国同等适用的,是主权国家为了适应国际交往而自愿采取的让渡措施。因此,管辖豁免的关键不是法律不予追究,而是应该由哪国法律、经由何种方式进行追究。以民事诉讼为例,我国通常根据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有此背景,我们就能够理解北京警方的说法。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虽然规定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外交代表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进行调查、检验或者鉴定,但前提都必须征得外交代表的同意。如果外交代表不同意,交通警察是无权采取任何强制调查措施或者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损害赔偿也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当然,外交途径本身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解决程序。而在刚性法律程序之外,如果双方能够绕开外交途径,通过直接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法律同样没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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