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须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温馨提示: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如何年度检照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全文4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