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须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批准逮捕时,这往往意味着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可能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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