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一个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的当事人的婚姻档案的第一页。这张表格是该机关认可并接受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表格,当事人需要在此处签名确认,并记载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初婚登记和再婚登记。
这是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的当事人的婚姻档案的第一页,也是该机关认可并接受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表格。该表格上贴有当事人的照片,并且当事人需要在此处签名确认。还记载了当事人是初婚登记和再婚登记,本人的基本信息。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的 具 体 用 途 是 什 么 ?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是指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相关部门为了了解离婚原因、双方意愿等基本情况,要求夫妻双方填写的一份表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具体用途是为了确认离婚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以便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决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内容具有证明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完成离婚登记申请。而如果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填写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有误,可能会导致离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无法完成登记。因此,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对于离婚登记具有重要的审查和确认作用。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导致离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无法完成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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