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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