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1]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纳税人取得的香皂销售收入应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消费税计税额中征收消费税。
汽车轮胎消费税纳税人取得的子午线轮胎销售收入应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消费税计税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各有关区、县国税局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消费税的企业进行调查,对生产免税的香皂、子午线轮胎产品,要测算2001年消费税税源减少的情况,并将测算及调查情况于2001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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