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1]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财税字[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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