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在多次召集信托公司、托管行和期货公司讨论后,《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日前下发到各家信托公司。监管层在准入资质、交易细则等方面对信托公司参与期指交易作了详细规定。
在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信托公司相关资质方面,《指引》要求具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相适应的专业团队,负责交易的人员至少有2名具备1年以上经验。具有监管评级3级及以上资格且具有基础类交易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从事固有业务项下以套保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具有监管评级3级及以上资格且具有普通类交易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从事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项下以套保和套利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具有监管评级2级及以上且具有普通类交易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从事固有业务和集合信托计划项下以套保和套利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可从事单一信托业务项下以套保、套利和投资为目的的期指交易。
在交易细则上,《指引》要求在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交易时,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固有业务投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100%;权益类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合约价值总和不能超过公司规定固有业务权益类证券投资资金总额。该类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的3%。
而关于证券信托计划,即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方面,《指引》要求集合信托在原有信托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受益人同意;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100%;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对于单一信托,要求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的80%,并符合中金所相关要求,同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债券。
此外,《指引》要求阳光私募公司在符合基本设立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具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考试,其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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