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费用标准是什么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三、哪些财产可以用来做保全担保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价值变化很大的财产和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也是可以查封扣押的,但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法院予以变卖,保全价款。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厂房、机器设备等,可以在债务人保证不逃避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出发,对其有关财产权证照给予扣押,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这样既能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加快债权的实现。对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文教、卫生或者信誉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一般不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影响社会稳定。
冻结银行存款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冻结的数额应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在保全的实践中,应当避免超标的冻结或全部冻结,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重复查封、冻结;避免不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保证财产所有人及时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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