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下参保人数的含义。
时间:2023-07-07 02:00:19 2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参保人数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

参保人数是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

参保类型是指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以相应的身份进行参保,我国目前社保有两类参保类型:一类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一类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覆盖职工。

单位参保,需要在单位注册地社保局进行申请,需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等材料。

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十三五期末,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92亿人、2.14亿人、2.64亿人,均提前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共有594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99.99%,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占全球养老保障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是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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