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理论:不管是对普通商标的保护,还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商标权保护的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避免混淆理论基础上的,以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作为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某商标的评判标准,是现代制度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最普遍的理论依据。(二)联想理论:禁止注册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三)淡化理论:驰名商标淡化会影响该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特殊吸引力弱化。
驰名商标保护-职能
1,负责各国的驰名商标使用情况收集,并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将各国商标主管机关连成一体,公告驰名商标的现状。
2,负责驰名商标注册、撤消等监管;一旦出现侵权则马上派专人会同侵权行为发生国主管机关主动追查。
3,负责受理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但应会同争议二国共同进行。
4,负责驰名商标国际纠纷处理,一旦出现侵权则马派专人会同侵权行为发生国主管机关主动追查。
5,负责驰名商标其它事情的处理。明确管理的专门机构,明确管理的职责,可以对驰商标国际保护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出预测、预防及有效地管理。与此同时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扶助,提高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能力。建立专门机制和机构,将驰名商标保护与一般商标保护区别开来避免现行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从而真正实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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