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车造成侧翻致路人受伤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首先要看车主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按照法律规定,构成紧急避险的,对造成的损害问题,将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车主要构成紧急避险得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将产生两车相撞事故。如果车主在行车过程中,并没有迎面而来的车子,那么就不可能引起相撞的事故,也就没有客观存在的险情,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2、车子避让属于不得已举动。如果车主在该情况下,还能选择进入另一车道躲避的话,而不是只能避让到其他不能走的道,简单地说,只要能够避让到不伤害任何人利益的,那么就不属于不得已情况。
3、致路人受伤是最低损害。如果车主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做到一个路人都不伤害的话,那么也就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而且,如果避让车子造成多数路人受伤,其伤害程度远远大于两车相撞的,那么应该构成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
另外,如果车主构成紧急避险,并且保险合同未约定将紧急避险划为免责范围,那么因为被避险人属于第三者,因此可以主张保险理赔。但是,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保险人即可以不予理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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