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处: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多个滥用职权行为可以累加吗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单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累计多次的损失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其能否以累计数额定罪量刑出现较大争议。
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对于这种情形,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的,就应按犯罪处理,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文4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