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可不可以免处
时间:2023-03-22 09:31:08 2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滥用职权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免处的可能性不大。理论上讲有可能,而要定罪免处,一般来说造成的损失应在构成犯罪的临界点左右,并能有效弥补损失。

一、聚众斗殴中止如何认定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定罪免处对子女报有影响吗?

定罪免处,实质上是“有罪但无刑”的意思。一般来说,被定罪了,即使是没有处以刑罚,即认为触犯了《刑法》,曾经是“有罪之人”,因此犯罪记录肯定是存在的。

对于父母因为其他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只要子女本人与犯罪人划清界限、没有包庇报复言行,就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而在“定罪免处”的情形下,犯罪行为大多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很轻,不会对子女成长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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