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解除强制医疗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
(二)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解除强制医疗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三)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离开强制医疗机构有无相关凭证;
(四)其他应当检察的内容。
第十四条解除强制医疗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强制医疗机构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律文书和登记;
(二)与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或者对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不应当提出解除意见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的;
(二)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后,不立即解除强制医疗的;
(三)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没有相关凭证或者凭证不全的;
(四)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与相关凭证不符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后,人民检察院要对强制医疗决定的交付、实行、解除等相关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的,类似于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是由公安机关将被强制医疗人送到指定的执行机构的。
一、刑事立案后多久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一般在十五天左右。立案是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开始,强制措施是指通过侦查后依法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从侦查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过程。只要嫌疑人构成犯罪,随时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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