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精神病人犯罪要怎样赔偿
按照刑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相应的损失。
所以,精神病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是需要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的。
或许有人认为精神病人不是不犯罪吗?为什么还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事实上,精神病人不犯罪与其赔偿被害人损失,是两种完全不同法律关系,不管他是不是精神病人,也不管他是不是犯罪,只要给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况且,只有“全疯”的精神病人犯罪,才不构成犯罪,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犯罪,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是犯罪。
那要怎样赔偿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而精神病人一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应该由其父母等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精神病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时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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