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哪些情形可以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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