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是:。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享有表决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有表决权,即有权任免董事、监事,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金等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等,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前提是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检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有权检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且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或剥夺。但为防止股东滥用查阅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查阅的时间、地点、目的等。公司股东具有“人伦和谐”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等额条款主要是价格条款。根据公司资本保全原则,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但是,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当然,股东的出资转让是有限制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5。股利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益。为了分配股息,首先必须有可分配的利润。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出资比例或者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6。公司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
公司依法终止清算时,仍有剩余财产的,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实际操作性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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