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强拆房屋自身的价值
房屋的价值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的价值进行索赔。具体可参考周边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有被强拆的可能时,切记一定要将自家的房屋从里到外做一个录像的证据的保存,以便后期维权使用。同时再选一个固定的参照物来进行拍照,这样保存证据以便于发生非法强拆时,来主张赔偿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这种评估。
2、房屋被强拆时屋内屋外被损毁物品等赔偿。
这些财物损失以及房屋装修的相应损失的赔偿。强拆发生时,房屋内的物品往往来不及转移。当然有的时候有可能会帮你转移部分,但是,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一些损失。对于这方面的一些损失,我们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对于具体的赔偿损失有多少,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估算,并且要进行举证。
如果你有自己的证据的保存,直接根据证据的录像来进行估算就可以。如果没有保存证据,通常情况下,以你个人的合理的陈述的范围来进行估算。
一、房屋强拆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强拆的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如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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