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而且处方上有医师签名和盖有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证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应的药事事故处理办法,为了保证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安全有效性,必须区分药事责任所在。
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即不必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只须凭《职工医疗保险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两个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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