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怎么办
1、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什么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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