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责任
时间:2023-06-14 20:06:17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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