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主诉所在地原则上应为被告人的居所地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
若被告身为自然人,而其现实中的居所与实际常驻之地发生分离现象,此时则应归属当事人实际常居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一旦被告系法人或其它类型的社会组织,便应遵照被告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所担任的司法管辖职责进行处理。
相应地,倘若借款方(即被告)的实际居所地或是长期、正规居住之处远离本地,作为债权人(原告),仍有权前往相关区域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
因此,即便存在异地借款的情况未能及时清偿,债权人依旧可能通过提起法律诉讼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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