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常常因为高额的诉讼费用而止步于诉讼程序,其权益无法通过法律得到保障。为了让劳动者都打得起官司,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降低诉讼费交纳的方式来确保劳动者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做法却被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几个月来,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现象不断出现。十元诉讼费和过去几千上万元的诉讼费相比起来相差了千万倍,这对于任何一个有经济头脑的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个巨大吸引力,这就意味着,赔偿标的越大,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劳动者受到的损害也就越大。
这种现象在工伤和职业病赔偿案件中尤为突出,以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为例:劳动者因在工作中不慎从升降机下摔下,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一级,通过劳动仲裁由用人单位赔偿近50万元,在《办法》实施以前,应收诉讼费12090元,在十元诉讼费的刺激下,用人单位打了一审打二审,从2003年10月劳动者受伤以来至二审2007年7月二审判决生效之日,拖了近4年的时间。之所以称这类案件为恶意诉讼,还因为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出的理由都是些莫须有的借口,有的称自己不是用工主体,和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有的称劳动者的工资计算有问题,还有的要求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更有甚者竞然坦言打官司就是为了拖时间。有些劳动者经不起用人单位的疲劳战术,被迫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该得的赔偿大打折扣;还有些受伤较重的劳动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生活费,更是苦不堪言。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使其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花费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的复杂化,需经过仲裁裁决和两审才能终结的现象将造成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
每一个法律制度的实施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都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十元诉讼费的确立,也是立法者本着更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的。但是在其施行过程中却出现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负面效应,反而使得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这一现象明显与立法者的初衷不符,也是其所不能预见的,值得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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