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亲妈妈什么条件下才能送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送养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只有三种公民和单位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不过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是有限制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当收养人自愿收养弃婴、孤儿时,应由收容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不过应注意,对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费送到福利院寄养的残疾儿童,福利院无权送养。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收养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三、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执行。根据收养的对象的不同,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等,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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