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具体标准,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承担继承义务时,必须清偿其先人所应担负的税费及负债。
此种清偿行为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上限。
若遗产实际价值超出了应缴税额与偿还债务之和,继承人可自由选择是否偿还超额部分。
然而,针对那些出于真诚意愿而自愿付出超过遗产实际价值以代为清偿的继承人,则不适用于上述限制。
同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不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承担的必要税费以及负债负责还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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