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房二卖”这一行为,我国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其对应的法律规定为: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出卖方再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期望的利益无法实现时,无法获得房屋的买方有权主张撤销此份合同,要求归还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且可以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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