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无精神病史;
(五)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六)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烟台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法律依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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