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出票后,就对支票的收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出票人应付赔偿责任。
(2)付款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委托付款。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在规定的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对付款人代表其付款的委托,否则就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使票据失去信用。
(3)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支票在提示期限过后就失效,但出票人对于持票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仍应付偿还责任。但如果持票人怠于提示而使出票人蒙受损失的,持票人应付赔偿责任。
(4)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在银行没有或无足够存款,又未能与银行订立透支合同,而任意签发的支票。空头支票破坏票据信用,扰乱金融秩序。
因此,《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如签发空头支票,轻者会受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支票一经出票,付款人即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按支票所载文艺付款的权利。付款人只有权力而无义务,是因为出票人只能为持票人创设权利。正因如此,当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款不足发票金额而又无法律规定的保护制度时,付款人对持票人的请求可以拒付。
3、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因出票行为取得了支票的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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