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清偿顺序能约定吗
抵押权清偿顺序能约定,但如果抵押双方就债权实现达成的抵押顺序约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约定的抵押清偿顺序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如下:
1."无权擅抵"行为。抵押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否则,抵押行为就无效。
2."共产私抵"行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
3."一物多抵"行为。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部分再行抵押的行为,这种以一处财产作多头重复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
4."多债一抵"行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即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三、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
1.担保标的不同,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3.担保的机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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