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提问:我叫刘天位,生于1925年8月8日,现年85岁,196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系新立镇海珠村三组村民。由于我自上世纪80年代左右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只能由儿女赡养,长期在儿子或女儿家里居住。将我的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交由弟媳陈*梅耕种,并约定由陈向村里交纳各项税费和集资款。但陈自耕种以上自留地、承包地、自留山以来,并未按约定向村里交纳相应费用,以至村里在每年上缴各项税费和集资款时出现资金缺口,给村里造成了一定负担。故在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村里考虑到以上因素,又考虑到我已丧失劳动力,一直与儿女同住,没有社会影响和社会负担,自认为我的户口已经显得不重要,在没有征求我意见的情况下,村委会有意不将我的户口进行登记上报,其用意是今后村里就没有我的各种税费。自此,我丧失了户口,直至我的儿女于2009年去村里迁移户口时才发现了这一情况。我查阅了村委会的所有历史户口资料都没有查到,大都因为行政区化变更而遗失。
现特申请更正这一错误,恢复我的户口,我怎样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需要准备那些材料。
户政处回复:提供如下能充分证明其属实的依据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
1、能够明确证实本人在该村入户的档案、记录;村上原始纪录
2、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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