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代理
代理行为的特征是: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
(2)具有法律意义;
(3)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委托,代理后者事宜。
著作权代理机构一般都具有联系广、人才专、信息快、协调能力强等优势。CAC熟悉各类作品的市场需求和销售行情,并与出版者、报刊社等作品使用者保持密切联系。CAC可以为委托其代理著作权事务的作者介绍各类作品的读者需求信息,提供写作建议;同时还可以按作者意愿,为其作品找到最合适的出版者、传播者,并代表作者进行著作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谈判,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以及联系出版社,安排作品出版等。
二、著作权代理对于代理方有什么要求吗
著作权是登记制,因此取得较为容易,目前,在版权代理方面,国家还未实施资格准入,即无需取得版权代理资质。
三、著作权概念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四、著作权代理机构
著作权代理机构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初的英、美等国家,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活跃着著作权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国内与国际间的著作权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澳大利亚有5个复制权代理机构,覆盖相关权利人的90%,1994年收费约8500000澳元。自从1988年4月我国成立第一家著作权代理和著作权贸易专业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以来,截至2002年底,国家版权局已批准成立了28家著作权代理机构,其中23家以图书著作权代理业务为主,代理范围相对狭窄。除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之外,多数著作权代理机构仅仅从事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代理收转著作权使用费和图书代理等微利等基础性服务,能够形成规模、提供诉讼代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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