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代理在代理权行使方面有什么要求
共同代理在代理权行使方面要求有:只有全体代理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所实施的行为是全体代理人的共同行为;如果实施该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或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应由全体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个或数个代理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行使代理权,该代理权无效,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实施该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同代理的特征
共同代理是与单独代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共同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权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共同代理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
1.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权平等地属于数个代理人,由数个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经过全体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
3.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因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共同代理人的权限
各国立法关于共同代理人权限的规定分别有下列两种情况:
1.被代理人就委托事务的各个部分分别向各代理人授权,各代理人在独立代理权限内单独行使;
2.如无明确规定,共同代理人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共同对被代理人负责。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人全体共同对外部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即使为意思表示有其先后次序并以最后一人之为意思表示而完成,亦不失为共同代理。中国法律规定共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共同行使,非共同代理人全体所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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