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征地补偿标准
时间:2023-04-17 14:41:16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水库征地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

征用水库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水库。

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够修建替代水库并保证水库原有效益或需要异地还建恢复原功能的,征用者应负责修建与原水库效益相当的替代水库或者按水库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用者应按照恢复水库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水库重置价格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该市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征用水库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用水库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区农委审定。

征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修建替代水库的,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动工的同时,开工建设替代水库。替代水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征用水库的补偿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2、补偿费处理

收取的补偿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能够修建替代水库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该项替代水库建设;异地还建水库能使原水库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还建水库;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还建水库的,原受益单位(指个人、社、村、街(镇)、区、市、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投入的资金(含投劳折资),从收取的补偿费中予以返还。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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