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应定贪污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直接有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三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可见职务侵占罪不属于上述三类职务犯罪。什么是渎职侵权犯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案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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