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的特征: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职位的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什么叫环境监管失职罪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
二、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客体构成上不同: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2)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3、客观表现不同:
(1)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4、主体方面不同: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三、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为多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追诉时效是五年;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该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客体是复杂客体。滥用职权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公民、社会组织的人身权、民主权利、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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