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科不起诉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包括:(一)审查。经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不起诉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者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3)宣布和交付。(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公告送达后,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和冻结,对需要给予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5)申请批准。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撤销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案件到了公诉科怎么处理
案件到了公诉科一般情况下会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就会移送给法院来进行审议,案件到达公诉科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过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然后公安机关再移送公诉,案件到检察院公诉科;另一种是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或者公安机关不提捕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公诉,案件就到检察院公诉科了,后一种又被称为“直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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