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会不会判刑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可能会判刑,也可能不会判刑。如果行为人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是行为人所不愿意发生的,行为人希望犯罪结果能够发生,不希望犯罪没有成功实施,那么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为犯罪未遂,是构成犯罪的,只是可以比照实行犯罪并且已经成功的罪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行为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是行为人主动追求的,行为人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主动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为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如果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此时还会被判刑。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刑罚,此时将不会被判刑。
一、犯罪中止既遂未遂有哪些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条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以下这些条件:1、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发生,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3、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案例】2015年8月17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到达邱某处未遇到邱某而未能报复成功。次日晚上9点,三人又到邱某下班必经之路等待邱某。等到9点50分时,邱某一个人到达三人所等位置时,在陈某某和曾某持刀上前欲追砍邱某,段某即劝阻陈、曾二人放弃追砍邱某,劝阻无果下即一个人离开,后邱某被曾某、陈某某砍成重伤。【解析】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避免了损害后果的出现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是在能够完成犯罪行为而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第二是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第三是必须有效防止了损害后果的出现。本案中,段洪虽然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并防止邱荣受损的结果出现,仍不满足犯罪中止的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既遂,全部行为人即既遂。曾某、陈某某的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构成犯罪既遂,那么,段某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是段某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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