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盖章)。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具体是哪个?
借款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较重要的地位,相关争议也较多,《规定》将之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规定》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过程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进人攻坚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追偿等相关纠纷也呈增多之势,且相关纠纷的处理有其自身特色和统计意义,《规定》也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近几年为鼓励就业、加强农民增收,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引导和政策倾斜,小额借款增多,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规定》修改将之也作为第四级案由。企业借贷虽与金融政策不符,但相关行为和争议仍较多,而同业拆借主体特殊,《规定》将两者也都作为第四级案由。
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如果相关行为涉及非法集资,则不能依民事案件受理,自不能定本案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属于特殊的债权转让,此处单独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了,相关纠纷就不能再将案由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同样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虽然起诉的依据和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原金融借款合同,但相关纠纷已因其特殊性作为单独的第四级案由规定了,就不能将案由再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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