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直接损坏和车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救助和保护费用,以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第二条免责条款: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一)货物被洗劫、自然损耗、瑕疵、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二)因非法运输或者包装、紧固、装载、遮盖不当造成货物灭失的;(三)车上人员携带的个人物品、违章骑乘人员携带的物品或者违章携带的货物;(四)人身伤亡,因驾驶员故意行为、紧急制动或车上人员生病、分娩、自残、打架、自杀或犯罪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车上人员下车时的人身伤亡;(5)本保险不承保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第三赔偿限额:船载货物的赔偿限额和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协商确定。投保的座位数量应以被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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