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我能拿回装修费吗
时间:2023-05-07 10:04:55 2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租赁合同因拖欠租金而终止

胡先生从一家公司租了一处营业场所,设立了一个浴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同意,一家公司将向胡租赁13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开设一个海滨浴场。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20万元。第一年进场支付10万元,签订合同支付10万元,第二年起每年7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租金。如果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此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开始前,给予胡三个月作为浴室的装修、装饰和准备开放期,这是一个免租期。合同还规定,胡不得改变租赁物业的结构、装修和装饰。租赁期满后,浴场应将所有完整的房屋和占用的土地归还给公司。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在租赁的房子里开了一家咖啡馆和浴场,头两年的租金已经付清。然而,从第三年起,由于外债和无力偿还,咖啡店和浴室停止营业,租金已拖欠半年。为此,一家公司向法院起诉胡先生,要求取消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了拖欠的租金。同时,将租赁房屋搬走,搬走房屋内的可移动物品,并将租赁房屋内的不可移动固定装置和装修判给原告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现在胡已经拖欠了半年,公司有可能终止合同,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关键是装修的处理。您是否可以要求拥有房屋内的不动产固定装置和装修

合同终止后能否收回装修费

租赁合同终止以及装修和装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财产时增加附属物的,财产所有人同意增加附属物,对返还财产时如何处理附属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协议,协商不成,可以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如果无法拆除,也可以将其转换为财产所有者。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装修构成附件时,其所有权应通过附件系统解决

承租人已获得出租人的明确同意,或者出租人知道未经出租人的明确同意,出租人不反对,这构成善意增加。承租人善意增加房屋时,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享有因承租人增加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通常,由于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该利益在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可另行处理:租赁合同正常终止的,按房屋装修现存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原则,按照装修的现存价值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无法享受装修利益是由于承租人自身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这可以看作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也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将构成恶意添加。承租人的装修侵犯了出租人的房屋,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因胡某自身违约而终止,因胡某自身违约导致未能享受装修利益,损失由胡某自行承担。公司也可以要求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和装饰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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