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歹徒劫后欲逃离现场,司机马上驾车追赶,应视为不法侵害仍正在进行,仍可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等同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是适时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应以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结束为判断标准。
抢劫行为结束,劫匪已控制财物欲逃离现场,司机的人身安全暂时已解除危险,但财产权益仍处于紧迫、现实的危险之中,司机立即追捕,以挽回财产损失或抓捕罪犯,应视为正当防卫。
抢劫中,被害人往往被暴力制住,被害人只有在抢劫行为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实施防卫。如果将此时的防卫行为认定为事后防卫,则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荒谬的场景:歹徒抢得财物后,边喝饮料边慢走,还对被害人说:“你只能去报警,不能夺回财产,否则,你就是事后防卫,你要负法律责任的!”
中国刑法学泰斗何秉松教授曾说“例如抢劫、盗窃等,侵害都已抢得或窃得财物,但尚未逃离现场,仍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在盗窃、抢夺、抢劫等侵犯财产权利的不法侵害中,行为虽已终了,但只要还来得及立即挽回损失,即使不法侵害行为完毕以后处于侵害人逃跑阶段,也可以上去用强力夺回赃物。其奋力夺回赃物的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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