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户主去世怎么办,无子女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无偿分配给农民,用于建房盖屋的生活住宅用地,其土地由村委会在本村组范围内依照政策划拔,其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
原房主去世,也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有继承房子的资格,而没有继承宅基地的资格,但可以继续使用下去。
二、农村如何申请宅基地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3、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4、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5、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宅基地房屋如何买卖
1、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交易。
2、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实可以依照法律途径进行合法有效的流转,切使用权的对象限定为农村的集体成员,并且一旦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后就不得再拥有新的宅基地了。此处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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