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标准。对绝大部分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都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非常大,有的当事人可能甚至会认为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精神损害赔偿因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使得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其肆意扩大,根据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一般会结合如下因素予以认定:
(一)精神损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根据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
二、何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谓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后,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外,还应对其本人或亲属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的制度。换句话说,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及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也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它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而不是以惩罚作为主要功能的。就人身损害而言,抚慰金适合于3个方面:一是对身体权侵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对健康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三是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的救济。
三、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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