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
在立案后首先是有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在掌握了证据和材料后是会将案件和证据移交至当地的检察院,检察院在接收了案件后也是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调查,然后结合双方的证据会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
审查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审查案件终结,具备以下几点: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被害的人由于被告的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了怎么办?
由检察院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已被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释放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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