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少于三十日
时间:2023-05-06 22:32:49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但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限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才适用三十日的规定。

律师补充:

只有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优先购买权只存在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形,当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存在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股权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时,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将“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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