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燃气爆炸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赔偿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明确划分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首先,若由于房主或房屋实际使用者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存在不当的操作行为或者是管理上的疏忽大意而导致此类事故的发生,那么相应的责任应由房主或房屋实际使用者自行承担;
其次,若是由于家用灶具等设备属于未能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要求的不合格产品所引发的事故,那么该责任则必须由生产方以及销售方共同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如果可归咎于无规范且不合规的安装工程、未执行定期检修或者是在对燃气产品的监管方面未尽职尽责等原因引发的此类事故,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由燃气经营者或者是负责燃气安装施工的单位来承担;
最后,倘若此事件是由于人为故意引燃燃气所引起的,则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理应对其造成的法律后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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