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审结了一起在家做饭失火殃及邻居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家住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的被告何贵群(化名)一日在家中用木柴生火做饭,但由于疏忽大意不慎失火,大火不但烧毁了自己的住房还导致邻居黄芳平(化名)所有的房屋被烧毁,损失20000元。后两家人便为烧毁的房屋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黄芳平遂一纸诉状将何贵群告上法庭,要求何贵群赔偿损失。
纳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贵群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原告黄芳平财产损害,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因被告何贵群系在从事家庭劳务活动过程中过失致人财产损害,其所提供劳务的受益者是整个家庭,其作为家庭成员对外造成的损失应由整个家庭来承担责任,故本案中作为事故房屋所有权人和家庭户主的被告何贵群之子魏敏刚(化名)应对何贵群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被告何贵群赔偿原告黄芳平财产损失20000元,并由被告魏敏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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