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来负责评定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评定伤残等级通常有以下几种委托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3.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
二、交通事故后评定伤残等级在什么时候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有哪些标准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响呼吸功能);
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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