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
二、扬州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受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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